(一)国家宪制的强化 历史地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移植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并且在毛泽东时代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做法。
[15]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75–101页。伦巴第人……沿多瑙河向东、沿莱茵河向北,沿罗讷河向西。
中国农民早在战国时代就享有很高程度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了,这是古典时代奴隶和中世纪农奴所根本不能比的。如果教条主义地坚持社会发展五阶段论,则封建主义是开出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经的社会发展阶段,甚至是开出现代工业资本主义的一个先决条件。这更不等于资本主义在其他文明中根本不存在。正是意大利城市与中东活跃的贸易才打破了这一格局(详下)。晚至11世纪,欧洲仍相当落后,可以说还处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体系之外。
但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是,独立自主和权利意识是资本主义的结果,而非原因。只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他们才寻找人身自由。该时期康氏所崇拜的两个国家,一个是开明专制的彼得大帝治下的18世纪俄罗斯,另一个则是先实施开明专制,直至1890年才正式实施君主立宪、召开国会的明治日本。
正是为着在自己的人民当中唤起共赴国难的感情,普鲁士开启了一系列的自由化改革。摘要: 日俄战争时中国国内立宪派为敦促清廷变法,将战争结果归因为立宪国胜专制国。[23]作者庆幸地写到,日俄战争的爆发,导致俄国的虚弱得以揭示于天下。首先是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员对皇帝的信息隐瞒:于是枢臣疆臣,凡其所作所为、所言所行,有不可使皇帝知者,一皆匿不上闻,甚或诪张其词,不患皇帝之不信。
在该时期的《东方杂志》中,有大量的文章涉及上下情通君民合德上下一心等说法。[49]专制国之难募兵,《东方杂志》第1卷第6期(1904年8月6日),第35页。
[83]相比于各省督抚借助一二幕僚制定税收政策、筹措资金的旧财政方式,由地方精英代表构成的省议会,对于本省民情必然更为洞悉。[71]尽管军事近代化绝非此次战争中日方惨胜的唯一原因,但它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从宪法理论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对日俄战争时期立宪国胜专制国的论调进行初步的梳理和反思。(着重号为我所加)[53]《东方》第2卷第10期(1905年11月21日)内务栏中的《论立宪为万事根本》一文,则将这种逻辑展现得更为完整: 彼各国征兵之制,通例自二十岁以上,无不编入军队。
该进程主要解决的是近代国家机器的建设和国家能力的积累这类问题:一国的军事、财政和行政体制如何得到合理化与官僚制化?这一国家机器整体如何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并从基层获得足够的资源以进一步强化自身,从而在近代的民族国家竞争体系中维持自身地位?正如下文分析将显示的,日俄战争时期的立宪国胜专制国言论,主要关注的是第二个层面的国家,但也对第三个层面的国家有所涉及。此实中国今日之现势也。在今天的眼光看来,这种论证需要面对的第一个质疑是,合议一定能带来统一意志吗?为何不是如同现代议会政治中常见的那样,形成不同意志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甚至是(在历史上偶尔出现的)连妥协都未能形成从而导致宪法危机?在这一问题上,我倾向于认为,在儒家乐观主义的人性论、一元主义的真理观等因素的作用下,晚清本土立宪派如同明末清初士人一样,强烈地相信充满公天下之心的士大夫或议员,能够在公开、坦诚的交流中,较为轻易地寻找到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真理(公议公论)。[46]参见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学校》,段志强译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54页。
[27] (三)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意义上的立宪胜专制说 立宪胜专制说的第三和第四种论证方式,直接涉及本文引言提出的国族建构的问题意识,而且也是《东方杂志》重点阐明之处。不过,对于日俄战争时期所谓日本军人的士气及其与立宪政体的关系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更为深入的检讨。
在他的描述下,无议院之国君民之间势多隔阂,志必乖违。[12]后一方面,参见马光仁,见前注[3],第249-250页。
[78]埃特曼的考察表明,绝对主义政体与强国家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在拥有相对强大的专制权力的绝对主义政体下,既可能发展出普鲁士这样的拥有较强国家能力(尤其军事能力)的国家形态,又可能发展出17、18世纪法国这种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高效、合理的官僚体制、官职仍然大范围处于私有化状态(即埃特曼所谓世袭制)的国家形态。在大部分时刻,立宪国胜专制国一说未能从客观和经验的意义上说明,近代宪法和议会制度,究竟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能够对近代国家的军事、财政和行政体制近代化做出贡献。上之于下,恐其压制之未到而已,无所谓教养也。[51]在随后一期《东方》(1905年10月23日)的内务栏中,《立宪浅说》一文也声称:彼欧美日本之兵,所以敢死无前,亦赖有此(指爱国心)而已。实际上,在1904年到1905年的各期《东方杂志》中,并非没有出现对限权宪法的认识。[31]见前注[29],第107页。
[23]论日胜为宪政之兆(录乙巳四月十八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第2卷第6期(1905),第115页所为若此,而其国可活者也?[36] 有作者甚至将蒙蔽话语套用在对俄国政治的描述上。
[74]结果,尽管政府和军队不得不时而面对国会气势汹汹的反对扩军和休养民力的声浪,但后者实际上无力阻止在预算中逐年上升的军费份额和总额。在解释战争期间俄国出现募兵难这一情形时,作者声称:夫立宪国之兵,所以为国为民,故人以不得隶籍军人为耻。
[62] 对于清末国内立宪派而言,他们对这种限权宪法的形象,并非惘然无知。在《东方》的编辑和作者眼中,议会制度起到的是破除君主与国民之间的信息与情感隔阂、塑造统一意志的作用。
鉴于清政府长期甘于不负政治责任,杨度尝试以国会监督的方式,迫使政府对国民承担起责任,并贯彻金铁主义政纲。注释: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蒙蔽的存在,也是正直官员和在野士人间的共识。然而,财政正当性建设和财政制度性建设,对于晚清政局而言,无疑都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该议题的讨论在上世纪达到的第一个高峰,便发生在日俄战争时期。也正是由于该原因,本文将《时报》中的言论(以及将《东方杂志》所录《时报》言论)视作国内立宪派的言论。
《东方杂志》中的文章,也多在以上意义上讨论蒙蔽问题。[89]在这些文献中,如何以立宪和国会的手段,来促进财政、军事和行政领域的全面近代化这一问题,仍未获得足够清晰的解答。
[11]正如下文将指出的,早在日俄开战之际,《东方》上的言论就对战争结局下了豪赌,即大胆预言日本将获得胜利。一旦励而劝之,则其奋志有不可遏,而其勇力有倍加者矣。
然而,或许是由于海外观点在国内舆论界的扩散具有一定滞后性,或许是由于国内立宪派受限于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视野,从而无法深刻体认海外立宪派的言论,直到1910年国会请愿运动进入高潮时,立宪何以强国这一议题,在国内立宪派的核心圈子内仍未得到足够清晰且完整的澄清。立宪派关于变法与国家建设间关系的认识本身,对当代中国法律人而言仍具有启发意义。[51]论勇敢(录乙巳五月十日日《岭东日报》),《东方杂志》第2卷第8期(1905),第159-160页。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立宪国胜专制国言论,亦可称为立宪强国论。
[89]参见孙洪伊等,同上注,第593页。[45] 用更为清晰的现代语言,我们可以把这种议会观简单地归纳为:从各地选拔(无论官选民选)而来的议员,聚集在位处首都的议会之中,他们通过公开的交流和辩论,能够形成代表民族国家整体的统一意志,而这种统一意志必然是要追求国家的富强,尤其是国家能力(以军事能力为核心指标)的强大。
出于对专制的警惕,近代宪法的设计者尝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予以适度分离,从而避免了任何一权走向独大。以立宪国胜专制国来界定这场战争,无论是在主观的士气方面,还是在相对客观的军事近代化方面,都不具备充分的说服力。
[41]参见侯宜杰,见前注[3],第35页。在1886年至1889年的大范围军制改革中,镇台制遭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借鉴自普鲁士的整齐有序的军事编制(师团制)。